义工之家
义工章程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S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深圳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

(二) 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组织、推广义工工作;

(五)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

(六) 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承认和遵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本会章程;

(三) 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 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 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八)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四)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 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 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可以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徽与会旗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徽是由橄榄枝、人型、中文“深圳义工”和英文“SHENZHENVOLUNTEER”组成的盾型图案。

会旗以绿色为主色,以橄榄枝及人型图标为主图案,配以“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和“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字样。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 年7 月31 日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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