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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法规
    完善公益捐赠法律规范
    2012-04-11 11:34:32

    完善公益捐赠法律规范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副主任 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实施,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捐赠热情。但是,随着公益事业捐赠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企业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自己的捐赠意愿,捐赠款物却迟迟不能到位;许多捐赠人感到受赠人的工作不够透明,对自己捐赠的款物能否用于受益人有疑问;如何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这方面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门作为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务部门,近几年来以国家捐赠法律为依据,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制定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民政部门主管的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业务中涉及公益事业捐赠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主要有:对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救灾救济捐赠站等受赠主体的设立进行规范,使受赠主体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多头接受捐赠的现象出现。对接受捐赠的程序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捐赠要及时清点款物,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收据,颁发捐赠证书,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定期公告捐赠人、捐赠数额情况,鼓励捐赠热情。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要求受赠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只能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救灾捐赠款物要经过三级审核及时发放给灾民;凡是签订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要求定向使用捐赠财产的,要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制度,接受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的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捐赠财产的审计、监察,并将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纳入民政部门执法检查的范围。今后一段时间,民政部门将不断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方面的法律规范,做好公益事业捐赠工作。

      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日报》(2003年01月22日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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